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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過境貨物的含義
海關監管貨物種類繁多,如常見的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進入海關監管倉或海關監管堆場以及其他監管場所。過境貨物是其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海關監管貨物。既然處于海關的監管之下,那么就會有相應的海關手續需要辦理。
所謂過境貨物,就是來自境外,卸車或不卸車/換裝運輸工具或不換裝,僅在我國關境內短暫停留,再到境外去。說白了,就是借道某個國家或單獨關稅區,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就是過境貨物所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
如:貨物啟運地為中國,通過國際鐵路貨運班列運往歐洲的烏克蘭,路途經過哈薩克斯坦等沿途國家,這種貨物對于這些沿途國家來說就是過境貨物。
又如:貨物啟運地為臺灣(臺灣雖然不是國家,但是單獨關稅區),先用海運把貨物運到大連港后,再通過國際鐵路貨運班列運往蒙古國,在我國管境內該貨物就是過境貨物。
2. 我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的監管要求有啥?
1)海關監管
自進境起到出境止屬于海關監管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2)如實申報
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進境地、出境地海關如實申報。
3)接受檢查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查驗過境貨物。
4)按時出運
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運輸出境。
5)過境貨物運營人和承運人
過境貨物運營人必須經我國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具有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權,并擁有過境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精英范圍資質的企業。
過境貨物承運人必須經我國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具有從事過境貨物運輸業務資質的企業。
3. 申報時間和出運時間有何規定?
1)3個月內申報
過境貨物自進境(即進入海關監管場所)之日起,如果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海關將視其為一般進口貨物,按照海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處理。
2)6個月內出境
過境貨物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輸出境,特殊情況時,經海關同意,可以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4. 哪些國家、啥貨物可以過境?
1)同我國簽署了過境貨物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貨物。
2)屬于同我國簽署有鐵路聯運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收、發貨的貨物。
3)未簽署有以上相關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過境貨物應當經國家經貿、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入境地還敢備案。
5. 哪些國家、啥貨物禁止過境?
1)來自或運往我國停止或禁止貿易的國家或地區的貨物。
2)各種武器、彈藥、爆炸物品以及軍需品。
3)各種烈性毒藥、麻醉品和鴉片、嗎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過境的其他貨物、物品。
6. 過境貨物申報應遞交啥單證?
過境貨物經營人在過境貨物進境時,應當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并遞: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貨物報關單》
2)過境貨物運輸單證(運單、載貨清單等)
3)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發票、裝箱單等)
過境貨物經營人在過境貨物出境時,應當向出境地海關申報并遞交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及其他單證。
7. 特殊情況處理
1)因換裝運輸工具等原因需要卸貨、存儲時,應當經海關批準并在海關監管下存入經海關指定或批準的海關監管倉庫或場所。
2)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須在運輸途中換裝運輸工具、裝卸貨物或遇意外情況時,過境貨物經營人或承運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海關或附近海關,接受海關監管。
3)在境內發生滅失或短少(不可抗力除外),應當由過境貨物經營人負責向出境地海關補辦滅失或短少部分的進口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