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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物流中貨物被海關扣留后會如何處理?有如下的7種處理方式?
(1)解除扣留
當違法嫌疑得以排除或者已完成海關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貨物將會被及時解除扣留并予以發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在如下情形之一出現時,海關應當及時解除扣留:
(一)違法嫌疑被排除;
(二)扣留期限以及延長期限屆滿;
(三)已經履行了海關行政處罰決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
(2)先行變賣
若被扣留的為危險品,或者是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適宜長期保存的貨物,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先行變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由海關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價款等同于貨物,一旦排除了違法嫌疑,就會將價款發還給所有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不得予以處理。然而,對于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經過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3)抵繳
倘若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能夠將被扣留的貨物依法變價抵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且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能夠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收繳
收繳屬于一種處理措施,被收繳的物品不會發還給當事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有關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由海關予以收繳:
(A)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
(B)散發性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或者攜帶數量零星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C)依法應當沒收的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制設備,在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為當事人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D)走私違法事實基本清楚,但當事人無法查清,自海關公告之日起滿 3 個月的;
(E)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予以收繳的其他情形的。
(5)沒收
沒收屬于處罰措施,被沒收的貨物不會發還給當事人,處理所得價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需要特別留意的是!
海關對貨物、物品進行解除扣留時,很有可能解扣的貨物、物品數量與原數量存在差異。這是因為如果案件調查需要對商品進行鑒定,就會產生取樣的損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根據案件調查需要,海關可以對有關貨物、物品進行取樣化驗、鑒定。海關提取樣品時,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場的,海關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提取的樣品,海關應當予以加封,并由海關工作人員及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確認后簽字或者蓋章。化驗、鑒定應當交由海關化驗鑒定機構或者委托國家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化驗人、鑒定人進行化驗、鑒定后,應當出具化驗報告、鑒定結論,并簽字或者蓋章。
例如,某企業的一批易腐貨物被海關扣留,由于情況特殊,海關批準先行變賣,從而避免了貨物的損失。再比如,一家公司因逾期未履行海關處罰決定,其被扣留的貨物被依法變價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