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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稅局對出口貨物加大了抽查力度,針對于某些零關稅貨物,稅局發出了補稅的“邀請函”。有些補稅通知甚至因聯系不到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發貨人,而要求申報單位處理代繳,給報關企業帶來很大困擾。
一、有些企業不明白既然是出口為零退稅率的貨物,企業已經不退稅了,為什么還要向報關單出口發貨人追繳增值稅呢?
這個補稅依據在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明確說明: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而適用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說的通俗易通一些:零退稅產品出口視同內銷,需要繳納補繳國內增值稅,根據報關金額與進項發票之差,補齊13%的增值稅。
二、零出口退稅率貨物,需要在出口退稅系統中錄入申報嗎?企業該如何做好稅務處理呢?
出口商品中存在退稅率為零的情況,是不需要在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申報了。但零出口退稅率貨物是按免稅處理還是視同內銷征稅處理,需要進一步根據出口商品的特殊商品征免標志來判斷,特殊商品征免標志有兩種,一種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稅”,另一種是“免稅”。如果“特殊商品征免標志”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稅”的,應征稅處理;“特殊商品征免標志”是“免稅”的,按照政策規定,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無需錄入申報,只需在增值稅申報表申報體現即可。
三、遇到零出口退稅率貨物,在電子稅局查到特殊商品標識“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稅”的,應征稅處理的,出口報關企業需要注意什么?
出口退稅率為零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即納稅人應該向稅局申請開具出口發票。出口報關企業最好核實貨物出口發票,該出口發票為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的五聯版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是電子的,發票抬頭名稱為國外客戶名稱(與最終打款公司一致),發票上品名規格單位數量與報關單一致,發票備注欄填寫出口信息(如出口合同號、出口銷售總額的幣種及金額等,具體以當地稅局要求為準)。有這個出口發票,出口報關企業就可以避免稅局追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