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紡織品標識查驗管理規定有如下幾方面:
(1)出口紡織品必須在內外包裝上有“中國制造”字樣的標識,如果采用中性包裝出口時,必須向當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憑中性包裝批件驗放。
(2)凡在我國生產包括來料加工的出口紡織品,如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均不得在標簽、掛牌和包裝上標示他國或地區的產地。
(3)報驗時申請人須填寫出口商品報驗申請單,提供出口合同等必要的單證,同時提供有關商品的全套標簽、掛牌等實物和包裝嘜頭內容。
(4)在制成品上標示他國(或地區)制造產地標識的,出口企業必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半成品的進口報關單。
國外有關當局出具的半成品有效原產地證明。
詳細的國內外加工工序和加工合同等文件。
從中國直銷美國的,出口企業除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外,還需提供美國海關的確認書。
(5)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出口企業的報驗后,應按時組織查驗:
以同一出口合同、信用證和同一品種的一次發運量為一查驗批。
查驗時,在總箱數內隨機抽取應抽箱數,應抽箱數等于總箱數的平方根乘以0.6(取整數),每箱隨機抽取二件以上,所抽樣品應包括所有貨款號。
查驗的內容包括全套標簽、掛牌和包裝嘜頭內容,《檢驗檢疫商品目錄》內產品,標識查驗與品質檢驗同時進行。
(6)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標識查驗合格的商品,出具“出口紡織品標識查驗放行單”;查驗時發現一件不符合《規定》,即判全批不合格,對標識查驗不合格的商品,視情況處理。
(7)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建立標識查驗原始記錄檔案,妥善保管申請人提供的標簽、掛牌等實物,保存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