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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單(SEA WAYBILL)是一種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將貨物交給單證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不可流轉的單證。海運單的特點就在于,它只能作為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和承運人收到單證所列明貨物的證據,海運單不能作為所運載貨物的物權憑證,也不能通過背書轉讓。由于海運單的這種特點,故收貨人在卸港提取貨物時不需持有并出示海運單,近而使得海運單既可以書面文件(同提單一樣)形式出現,也可以電子交換信件形式出現,正好適應了現代海上集裝箱運輸高速度、航程時問短、作業快的特點,實現單證上的無紙化,也適應了國際貿易EDI化。
海運單近十幾年才產生,由于各國的法律或法規不同,雖然國際海事委員會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但各船公司基于本國法律的規定,對海運單的使用有自己的要求,這使得那些開辟中國航線的資深班輪承運人,應用海運單的規模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目前,在我國各港口營運的資深班輪公司,有的在遵守本國法的前提下,出于對運輸單證的管理,對海運單的使用和操作做了明確的要求,而有的公司雖然使用了海運單,但對我國的代理不予確認和要求,從簽發海運單來講,船公司代理必須經船公司的確認同意方可簽發,而境外船公司對國內發貨公司的結構、資信情況,審核很謹慎,從而限制了出口海運單的使用。由于有的船公司未就有關海運單的規定及其使用規則全面通知代理,對已簽發的海運單不做任何文件確認,致使卸港代理無從依據,放貨時也只能按照通常的電報放貨來處理,相應地又增加了單證審核上的繁瑣和風險。
我國是海運大國之一,外貿進出口量很大,在這些進出口貿易中,尤其是在進口貨物中,大部分是無需轉讓的貨物。而隨著我國不斷開放以吸引外資,越來越多的外商在我國沿淘及內陸地區投資辦廠,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在進出口貿易中已占很大比例。
船舶航程短,貨物要求周轉得快,為避免壓船壓港現象以及因非正本提單放貨而帶來的風險,這些都要求使用這種先進方法,海運單大有用武之地。作為船舶代理,應當了解海運單的基本程序,按照各船公司的要求,推廣使用海運單。在已使用海運單的公司中,原在大連開辟航線的日本某船公司有一套比較完整、簡單易行的操作程序,可以作為借鑒。該公司明確規定了特殊標識,以區分海運單號和提單號,使得卸港代理收到進口艙單即明確應當做何工作。
首先,申請簽發海運單的客戶事先要與船公司簽定有關協議,將收貨人或其代理的公司名稱及簽章、簽名備案。該公司將此通知自己的代理,貨物裝運后抵港前,裝港將艙單傳送卸港,卸港代理在貨物抵港前向艙單上收貨人或其代理發送到貨通知,并通知收貨人或其代理收到此通知后在上面簽字蓋章。收貨人或其代理呈交已簽字蓋章的到貨通知給卸港代理,卸港代理根據船公司的簽名簽章備案審核無誤后,方可簽發提貨單給收貨人,收貨人或其代理憑提貨單提貨。
因該船公司對簽定海運單使用協議的客戶有資信的審核和要求,至于海運費無需與裝港再確認是否收到,省去來回聯絡上的麻煩,提高放貨效率,充分發揮運用海運單的優點。對海運單的使用,各國都從法律角度不斷地完善,以適應當今國際貿易運輸的新形勢。當今伴隨國際貿易發展起來的國際物流業,使國際運輸業成為其環節之一 ,要求航運企業對提供的服務注入新的內容,采取方便易行、快捷的海運單,適應了提高物資流通速度,節省倉儲費用這一物流技術的要求,在今后的實際應用中,應有廣闊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