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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裝運條款
在洽商交易時,買賣雙方必須就交貨時間、裝運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裝運和轉船、轉運等問題商妥,并在合同中具體訂明。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
海運 裝運條款的內容及其具體訂立與合同的性質和運輸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我國的進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貨物是通過海洋運輸。按照 國際貿易 慣例解釋,在上述條件下,賣方只要裝合同規定的貨物在裝運港履行交貨手續,取得清潔的裝船單據,并將其交全買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貨義務。因此,上述合同的裝運條款應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允許轉船與分批裝運、裝運通知,以及滯期、速遣條款等內容。
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又稱裝運期(time of shipment),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如違反這一條件,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產要求賣主賠其損失。
裝運港和目的港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 港口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終卸貨的 港口 。
分批裝運和轉船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裝運。根據《跟單 信用證 統一慣例》規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不同裝貨 港口 ,也不作分批裝運論處。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價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裝運通知
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在采用租船運輸大宗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下,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條款。規定這個條款的目的在于明確買賣雙方責任,促使買賣雙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貨銜接工作。
裝卸時間、裝卸率和滯期、速遣條款
(1)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lay time)是指允許完成裝卸任務所約定的時間,它一般以天數或小時數來表示。
(2)裝卸率
所謂裝卸率,即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的具體確定,一般應按照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掌握實事求是的原則。裝卸率的高低,關系到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裝卸率規定過高或過低都不合適。規定過高,完不成裝卸任務,要承擔滯期費(demurrage)的損失;反之規定過低,雖能提前完成裝卸任務,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費(despatch money),但船方會因裝卸率低,船舶在地間長而增加運費,致使租船人得不償失。因此,裝卸率的規定應適當。
(3)滯期費和速遣費
如果在約定的允許裝卸時間內未能將貨物裝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內停泊時間延長,給船方造成經濟損失,則延遲期間的損失,應按約定每天若干金額補償給船方,這項補償金叫滯期費。反之,如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提前完裝卸任務。使船方節省了船舶在港的費用開支,船方將其獲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給租船人作為獎勵,叫速譴費。按慣例,速遣費一般為滯期費的一半。滯期費和速遣費通常約定為每天若干金額,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