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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進口貨運作業程序主要有:
1、傳遞貨運單證
以往主要由出口港在船舶開航后,寄送貨運單證至到達進口集裝箱管理部門,現在我國主要集裝箱碼頭,已開始采用單證EDI來完成。
2、集裝箱卸船準備
船舶抵港前幾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應將下述單證送交碼頭業務部門:
① 貨物艙單(Cargo Manifest);
② 集裝箱清單(Container Loading List);
③ 積載圖(Stowage Plan);
④ 集裝箱裝箱單(Container Load Plan/CLP);
⑤ 船舶預計到港通知書;
⑥ 裝船貨物殘損報告;
⑦ 特殊貨物表。
碼頭堆場根據這些單證,結合碼頭實際情況,安排卸貨準備,并制訂出集裝箱卸船計劃、堆場計劃、交貨安排等。
3、卸船與堆放
碼頭堆場根據制訂的卸船計劃、堆場計劃從船上卸下集裝箱,堆放到堆場指定的箱位,應注意以下事項:
① 空箱與重箱應分開堆放;
② 了解重箱內貨物的詳細情況;
③ 是否要安排中轉運輸;
④ 在碼頭堆場交貨,還是在貨運站交貨;
⑤ 預定的交貨日期。
4、交貨
根據不同的交貨對象,主要業務有:
① 交付給收貨人:當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前來提取集裝箱時,應出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貨單,經核對無誤后,碼頭堆場將集裝箱交給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交貨時,碼頭堆場和收貨人雙方在交貨記錄上簽字交接,如對所交接貨物有批注,應將該批注記入交貨記錄,交貨記錄是證明承運人責任終止的重要憑證。
② 交給集裝箱貨運站:如系拼箱貨,則由集裝箱貨運站從碼頭堆場上將集裝箱運至貨運站,并由其拆箱將貨交付給收貨人。拼箱貨提貨前,先由船公司委托的貨運站與碼頭堆場取得聯系,憑經海關放行的交貨記錄從堆場領取集裝箱,雙方辦理交接手續,在集裝箱裝箱單上簽字,作為貨箱交接的依據。收貨人或其代理憑船公司簽發的提貨單到貨運站提貨,經貨運站核對無誤后,即可交貨,雙方并在交貨記錄上簽字交接。
③ 交給內陸承運人:如集裝箱原封不動運往內地交貨地點,碼頭應與船公司或其代理取得聯系后,把集裝箱交給內陸承運人。如海上承運人責任終止于碼頭堆場,則以交貨記錄進行交接;如內陸承運人作為海上承運人的分包承運人,海上承運人則對全程運輸負責,碼頭堆場和內陸承運人只需辦理內部交接手續,在集裝箱運至交貨地點后再辦理交貨記錄。
5、有關費用收取:
碼頭堆場在將集裝箱交給收貨人時,應查核貨物是否發生了保管費、再次搬運費等費用,如發生上述各項費用,則碼頭堆場應在收取費用后,再交付集裝箱。
6、編制交貨報告及未交貨報告:
碼頭堆場在交貨結束后,編制交貨報告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作為船公司在處理收貨人提出貨物丟失或損壞要求賠償的依據;如發生收貨人不按時提貨,應編制未交貨報告送交船公司,由船公司據以摧提,如收貨人長期不來碼頭堆場提貨,則應按有關規定處理。主要進口貨運作業單證有:
① 提貨單;
② 卸箱清單;
③ 理貨單證;
④ 集裝箱摧提單和摧提進口貨清單;
⑤ 拆箱單;
⑥ 交貨記錄;
⑦ 到貨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