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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02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對無船承運也下了定義,《條例》規定:無船承運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的經營者。以承運人的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而《中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規定》對國際貨運代理的定義是:接受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在國際貨運市場上處于貨主與承運人之間,接受貨主委托,代辦租船、訂艙、配載、繕制有關證件、報關、報驗、保險、集裝箱運輸、拆裝箱、簽發提單、結算運雜費,乃至交單議付和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