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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是由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的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據。單據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這一保證。提單的性質為:提單是貨物收據;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運輸協議的證明;提單是收取運費的證明。由于海運提單的可轉讓的性質,從而保證了國際貿易能夠在一個高速度水平上發展。
(二)海運提單的基本內容
·提單的號碼(B/L.NO.______):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按承運人接受托運貨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艙位 入貨的位置編排的號碼
·提單的名稱:必須注明"提單"(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字樣。
·托運人(Shipper)的名稱和營業所:此欄填寫出口商或信用證沒有特殊規定時應填寫信用證受 益人的名稱和地址,如果信用證要求以第三者為托運人必須按信用證的要求予以繕制。
·收貨人或指示(Consignee or Order)的名稱:收貨人的指定關系到提單能否轉讓,以及貨物 的歸屬問題,收貨人的名稱必須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
·通知地址(Notify Address):被通知人即進口方或進口方的代理人,如信用證有具體規定, 要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繕制。
·海運船只(Ocean Vessel)本欄按實際情況填寫承擔本次運輸貨物的船舶的名稱和航次。
·裝貨港(Port of Lading):本欄填寫貨物的實際裝船的港口名稱,即啟運港。
·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本欄填寫海運承運人終止承運責任的港口名稱。
·交貨地點(Place of Delivery):本欄只有在轉船運輸時填寫。
·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本欄只有在轉船運輸時填寫。
·標志和號碼(Marks and Nos):又稱嘜頭,是提單與貨物聯系的主要紐帶,是收貨人提貨的重 要依據,必須按信用證或合同的規定填寫。如無嘜頭規定時可注?quot;NO MARKS"(N/M)
包裝種類和件數,貨名(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此欄按貨 物是散裝貨、裸裝貨和包裝貨的實際情況填寫。
·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 and Measurement):此欄填寫貨物的毛重總數和體積總數。
·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此欄填寫運費及額外的附加費用。
·運費支付地點(Freight Payable at):此欄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
·簽單地點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單簽發地為裝運港所在城市的名稱,簽發日 期為貨物交付承運人或裝船完畢的日期。
·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Ls):正本提單簽發的份數必須符合信用證規定的份數。
·代表承運人簽字(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r the Carrier):提單必須由船長或承運人或 其代理人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