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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信用證項下的單據被拒付,并不意味著出口項下的貨款已被判了死刑,降價也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所以我們大可不必談不符點色變,自己先亂了方寸。對于單據被拒付,我們要先弄清幾個問題:
1.對于包含有不符點的單據拒付是國際慣例賦予開證行的權利。我們知道,信用證是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是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但一旦單據有不符點,開證行有權向提交單據的一方提出不符點而解除自己的付款責任,這也是開證行保護自己的一種做法。拒付后將不符點提示給開證申請人,如果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行一般都會付款。
2.單據被拒付后,受益人擁有對單據的處置權,這就意味著貨權并未喪失,受益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處置貨物,不過這要有一個前提,就是信用證要求的必須是全套提單,若1/3提單已寄給申請人,提交給銀行的是信用證所要求的2/3提單,則難免有錢貨兩失的風險。
3.單據被拒付后,有可能帶來額外的利益。單據被拒付后,從理論上來講,即使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行也無權擅自向申請人放單。如果市場情況好,出口商可以選擇以更高的價格轉賣給第三者,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
4.貨物質量在任何時候都是收回貨款的最關鍵因素。賺取利潤是買賣雙方共同的愿望,如果貨物質量過硬,市場情況好,進口商一般會接受不符點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