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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1993年7月1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3條的規定,提單正面應記載以下各項:
1.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2.承運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3.船舶名稱。
4.托運人的名稱
5.收貨人的名稱。
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
7.卸貨港。
8.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文件貨物地點。
9.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10.運費的支付。
11.承運人或者其代表。
我國《海商法》第73條還同時規定,“提單缺少本款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提單正面記載的事項,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證據。
(二)注意事項
(1)托運人(SHIPPER),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THIRDPARTY B/L),也可照辦。
(2)收貨人(CONSIGNEE),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TOsgroups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sgroupsOF CONSIGNEE)或“憑銀行指示“ (TOsgroups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系,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
(4)提單號碼(B/L 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聯系和查核。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號碼。
(5)船名(NAME OF VESSEL),應填列貨物所裝的船名及航次。
(6)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應填列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經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X X“字樣。在運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目前使用“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PLACE OF RECEIPT),“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PRE-CARRIAGE BY),“海運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寫卸貨港,還要注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就要在這欄中注明。
(8)貨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9)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實際包裝情況填列。
(10)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列。
(11)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12)運費和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不可漏列,否則收貨人會因運費問題提不到貨,雖可查清情況,但拖延提貨時間,也將造成損失。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制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托發貨人墊付運費。
(13)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并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貨任務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單還是結匯的必需單據,特別是在跟單信用證結匯時,銀行要求所提供的單證必須一致,因此提單上所簽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裝船期一致或先于裝期。如果賣方估計貨物無法在信用證裝期前裝上船,應盡早通知買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利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