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管制
津巴布韋進口實行許可證制度,在出口方面法令規定禁止犀牛及犀角、枷南香木等各類動植物產品的出口,若出口,須經特別許可。糧食、棉花、礦產品均由國營公司出口,禁止私人商品直接出口。對于由貿易和商業部制訂的進口計劃,須經政府內閣會議審批;審批后,提出進口商品貨單及進口商名單,公布配額額度;屬于商業的進口,由貿易和商業部發放配額,并發出進口批準書。屬于工業所需的原材料、設備等,由工業技術部負責發放配額,并發出進口批準書。屬于工業所需的原材料、設備等,由工業技術部負責發放配額,發出進口通知書。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延期須提出申請。
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內,進口人將進口合同及許可證交儲備銀行審核申請外匯,核準后,該行將外匯額度撥交進口人的關系銀行,由進口人到其關系銀行對外開證、付匯,銀行保證對外承付外匯。進口商品項目不得更改,進口許可證不得轉讓。進口許可證的額度,均以FOB價核算及征稅,實際成交時,所需保運費可向儲備銀行申請。目前,津巴布韋進出口業務以私人企業為主,且基本采用食用證和現匯方式交易。然而,國營進出口公司的業務正逐漸擴大,如負責進口政府,學校、公共事業等單位所需物品,通常通過招標方式進口。
入境與倉儲
津巴布韋海關對進口10個月內或經允許的時間內的申報,予以接受。進口商必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貨,若超期未提貨,海關將把貨物運往國家倉庫;若3個月后仍無人提貨,則進行拍賣。若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裝貨單,海關當局可在收取押金和保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裝貨單的條件下允許暫時入境。另外,對于多數高于一萬美元的對津巴布韋出口貨物要接受數量與質量的強制性檢查和價格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