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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了將實施《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關于出口集裝箱重量查核(VGM)的相關要求的消息,規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單上的托運人向海運承運人且/或碼頭代表提供集裝箱重量,否則集裝箱不再允許裝載。其主旨是核實集裝箱總重的要求,是對安全的一項承諾。集裝箱總重的誤報對境內、外人員,內陸和海上貨物以及設備都存在風險并導致事故的發生,而核實集裝箱總重量(VGM)的規定旨在減少隱患。
新規定明確表示
托運人需要負責提供集裝箱重量
有兩種獲準的稱重方式來斷定集裝箱重量
碼頭操作者有義務確保有核實重量的集裝箱才能登船
由此可見新規定對于提升海上安全和確保貨品、集裝箱以及整個供應鏈中集裝箱運輸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減低危險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根據新的規定,在船舶裝載前,托運人應負責向海運承運人或碼頭代表提供載貨每個集裝箱的查核總重量。但新規中指定的托運人是誰呢?托運人應該是一個法人實體。
是指在海運提單或者海運單以及相關的運輸文件上的托運人
是指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一方或者代表。因此不管是否代表第三方或其他,托運人都將負責提供載貨集裝箱重量查核,所以必需了解新規定。
不管是否通過公司官網或者EDI系統中上傳過此類文件,托運人都需要在裝運指示中提供集裝箱的載貨重量核查。
托運人需要將VGM計劃到裝運周期中
托運人需要在供應鏈每個環節(貨代、卡車司機、碼頭和航運公司)之間建立一個整合量重服務的流程。
由于托運人是提供VGM的法定負責人,需要計算負責這項規定的潛在成本。
托運人需要了解可能涉及到的地方法規和相關的處罰規定。
如果托運人沒有按時向承運人以及碼頭代表提供VGM信息,承運人以及碼頭代表有權拒絕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