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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于FOB條款,運費到付的業務,通常貨代都需要把主單的收貨人打給其目的港的代辦代理,然后貨代出分單給客戶,將來代辦代理會為其從收貨人那里收取運費。船公司一方面在做運費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價格和報給客戶的價格之間的差價部門,假如只出主單,也不是很好處理。而代辦代理卻可以非常方面地處理掉這個題目。
2. 對于DDU,DDP的業務,船公司只會負責把貨運到目的港,假如發貨人要求貨代做一條龍服務,這時貨代就需要出分單,主單出給自己在目的港的代辦代理,由代辦代理負責目的港清關、送貨甚至代墊稅金。這就是目前流行的門到門服務,只要客戶告訴我們你的貨物在哪里,我們將從發貨人的門提貨直到送到收貨人的門。
3. 對于運往北非或南美的空運業務,因為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從本錢角度考慮,通常貨代會選擇在DUBAI和MIAMI做中轉港,即鋪排一程先把貨物先運到這DUBAI和MIAMI,然后由貨代在DUBAI和MIAMI的代辦代理鋪排把貨物運抵北非或南美。這時就需要把主單CONSING給貨代在這兩個港的代辦代理,而貨代會出分單給客戶。大家可以看到,恰是貨代之間緊密的國際合作,使得業務可以分段操縱,而對于客戶確實全程的效果。
4. 對于三角商業的業務,海內貨代會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單給自己,然后出一套發貨人是供給商,收貨人是中間商的分單;然后在中間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單的發貨人是中間商,收貨人是實際目的港的收貨人的提單。
5. 對于幾個客戶的小貨合起來拼一個集裝箱到統一個目的港,這時貨代會采取一主掛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單的收貨人CONSIGN給目的港的代辦代理,然后出幾個分單給每個客戶,分單號編為001A,001B,001C...,將來目的港的代辦代理會把這個集裝箱提出來,客戶在目的港憑借分單清關完畢去提屬于自己的那部門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