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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風險防范知識

發布時間:2020-11-17 | 點擊數:843

  一、海運提單的風險

  (一)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清潔提單是指貨物在裝船時,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未在提單上加注任何有關貨物受損或包裝有缺陷的不良批注的提單。承運人一旦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在卸貨港卸下后,如發現有殘損,除非是由于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原因所致,否則,承運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盡管規定如此,但在國際貿易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承運人欲對表面狀況不良的裝運貨物簽發不清潔提單,考慮到托運人不能憑不清潔提單向銀行收匯,托運人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讓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并保證賠償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遭受的損失,以此來換取清潔提單,順利結匯。

  可見,出具保函是出于國際貿易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講托,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處,但實際上對承運人來講卻潛伏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收貨人持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必須賠付收貨人。但承運人持保函向托運人追償時,卻不一定能得到補償,關鍵取決于托運人的信譽和要補償的理由是否與保函中所保事項完全一致。且承運人沒有按照貨物的實際情況簽發提單,已違背了民事活動誠信的原則,構成與托運人串通,對善意收貨人進行欺詐,如承運人提請訴訟,根據有關法律,任何有欺詐性的合同、協議或保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法院不會以保函為依據來判決保函項下發生的貨損貨差的責任方,承運人因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索賠而遭受的損失不能向托運人追償。

  (二)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1、當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時,如果按實際裝船日期簽署提單,會造成單據與信用證要求不符,就會造成銀行拒付,托運人為了單證相符便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規定日期簽發提單,從而構成“倒簽提單”。例如: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是11月15日,但實際的轉運日期是11月 17日,如果海運提單上的裝運日期是11月17日,則托運人無法從銀行安全收匯,為解決這個問題,托運人往往會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把提單的日期倒簽到11 月15日,這樣托運人才可以從銀行安全收匯。倒簽提單的承運人涉嫌與托運人合謀欺詐,須負擔由此給收貨人造成的風險。例如,當貨物不能按時運抵買方,影響買方銷售,特別是當貨價下跌時,收貨人可以以“偽造提單”為理由,向法院起訴提出賠償。再者,如果買方發現提單存在“倒簽”時,也會以此作為得到補償的理由。倒簽提單往往是托運人托運的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于信用證(合同)規定的裝船日期,為了能夠安全收匯而采取的一種手段。

  2、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了提單,便構成“預借提單”。預借提單同樣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一種合謀,便于賣方提前到銀行議付貨款,這是一種變相賣方占用買方資金的手段,這對于買方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總之,不管是倒簽提單還是預借提單都是相對于賣方有利而對買方不利的,對收貨人來說都構成合謀欺詐,可能使收貨人蒙受重大損失。對此,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都是不允許的。

  (三)憑擔保,無正本提單放貨。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務中,在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有時會發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為減少買方的風險和損失,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運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有可能因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貨人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往往不易查明。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而不是憑提單放貨,這是一種很危險的行為。

  (四)記名提單。也稱為直交式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給指定的收貨人憑以提貨的提單。這種提單在抬頭人一欄中明確地記載收貨人名稱,只能由他憑單據提貨,不能流通轉讓。但是,按照有些國家如美國的慣例,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只需提交身份證明,證明自己確系收貨人,承運人即可放貨。這樣一來,出口商便無法控制貨權,會產生錢貨兩空的風險。

  (五)提單的遺失。由于海運提單代表物權憑證,誰持有提單就獲得提貨權,那么提單一旦遺失,就會給相關利益方帶來風險。如果托運人遺失了提單,就無法憑單收匯,如果承運人遺失了提單就無法憑單要求托運人支付運費,如果收貨人遺失了提單就無法憑單提貨,總之提單的遺失后果比較嚴重。再如,在不記名提單中“收貨人”一欄只填寫“to bearer”(提單持有人)或空白,即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取貨物,一旦提單遺失或被竊,然后再轉讓給善意的第三者,或者在無正本提單憑擔保提貨時,極易產生糾紛。

  除了上述主要風險以外,在實際業務中,還有一些其他的風險。例如,在信用證業務中,由于銀行只憑單付匯,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就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蒙騙客戶。再如,由于租船提單是一種略式提單,要受租船合同的約束,租船提單并不完全屬于物權憑證,在這種情況下如進口方負責租船,則出口方不易控制貨權;如出口方負責租船,則進口方可能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對開證行而言,雖然持有提單,但對租船合同不了解,同樣不易掌握貨物。又如,在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有時會出現進口商與貨運代理人利用貨代提單聯合詐騙的現象,貨代把貨代提單給出口商,而把承運人出具的海運提單(船東提單)給進口商,進口商不用付款贖單就可以提貨,而出口商持有貨代提單卻收不到貨款,事后出口商往往找不到貨代或該貨代根本不來國內應訴,這給托運人帶來巨大的損失。

  二、提單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選擇可靠的承運人,簽署合法海運提單。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交易,銀行承擔其付款責任的唯一條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只要單據表面滿足“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條件,銀行就承擔付款責任。銀行不管單據的真假與否,如果單據出現不符點,對出口方來說,就喪失了安全及時收匯的銀行保證。對進口方來說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所以,承運人要嚴格監控海運提單的簽署,避免出現空頭提單,或偽造提單,當然承運人簽發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是不合法的,也要嚴格控制憑保函換單或放單,以避免給各方帶來損失。

  (二)杜絕或從嚴掌握預借和倒簽提單。憑倒簽或預借提單辦理結匯,對外貿企業及外運公司都有風險,并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所以盡可能不要使用,如確實需要使用,應注意防范風險。使用“預借提單”時,則要注意防止發生實際裝貨船舶與“預借提單”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況,如果因無艙位或貨物遲延而改裝了另一條船,則應采取緊急措施,果斷追回全套單據,重新繕制,決不可有僥幸心態。例如,出口方提供了裝于甲船“已裝船”的“清潔提單”,而貨物卻從乙船卸貨,無需細查,即可證明出口商提供單據不符,進口商就可據此拒付貨款或提出索賠。因為,從法律責任看,出口方預借提單結匯已構成偽造裝運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實真相,違約方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而“倒簽提單”屬托運人和承運人合謀欺騙收貨人的行為,因此受害方不僅可以追究賣方的責任,而且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無論對賣方還是對承運人都是嚴重的。

  為了防止發生倒簽提單,出口商應當對有關裝運期的規定有一個準確認識。例如:國外信用證時常有以下一些關于裝運期的用語:(1)Latest:31,May,即最遲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從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3)within May,即during May,從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4)at the end of May,從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On or About May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內,即從5月26日至6月5日止。對出口商來說,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裝運,從正當手段獲得裝船清潔提單,以維護良好的信譽。

  (三)加強資信調查,嚴格訂立合同,選擇信譽良好的貿易伙伴。在國際貿易交往中,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了解是保障業務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若僅憑熟人介紹或貪小便宜與之成交,則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謂資信情況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情況好,有相當可觀的資產,且經營狀況好,有履約能力;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不會隨意撕毀契約。

  信用證交易大多是跨國的貿易結算,由于交易對手之間相隔甚遠,因此簽訂合同前對貿易伙伴的充分了解是交易成功的關鍵。在訂立合同時,應該對提交單據的種類和內容嚴格要求。除了要求提交發票、提單、保險單三種必需的基本單據之外,還須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質證書和與之內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出口原產地證書等。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用提單進行欺詐的現象發生。同時,我們在選擇承運人時也要進行相關資信調查,及運載工具的性能調查,避免承運人參與合謀詐騙。

  (四)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及時要求海事司法保護。尋求海事法院的保護時應注意:第一,發現外方有詐騙跡象時,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因為一旦國外不法商人的詐騙行為得逞,就無法找到當事人,即便能夠找到,他也不會輕易應訴,不會輕易執行判決。以偽造單據詐騙為例,如果行騙人偽造的全套單據(包括提單)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根據《UCP600》慣例,議付行即應履行付款義務。若趕在銀行付款之前,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則可避免損失該貨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訴,行騙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決也無法執行;第二,提出訴訟保全措施,這是使不法外商詐騙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請訴訟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時對詐騙者所有或詐騙標的物實施扣押或凍結,確保日后對詐騙案件司法判決的執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訴訟保全是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則該請求必須在銀行承兌之前提出,因為在遠期信用證付款情況下,如果銀行已承兌了匯票,則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的有條件付款就變成了匯票項下的無條件付款,法院也就無權對該貨款實施保全措施。

  除了上述主要措施以外,國際貿易實際工作中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規避風險的措施。例如,為防止偽造提單的出現,國際海事局提議印刷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由于記名提單的使用存在風險,賣方盡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記名提單的信用證,應要求開證人將記名提單改為憑指示提單,這樣既可以確保出口商和開證銀行通過提單控制物權,而對于進口商提貨又是沒有影響的;由于使用租船提單和貨代提單對于進出口雙方控制物權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在訂立貿易合同時應謹慎使用;由于海運提單代表物權憑證,所以一旦遺失要登報聲明,并視具體情況補簽海運提單,或憑保函放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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