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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最初是于 2007 年通過,目的是減少遠洋船舶在加州港口停靠時輔助發動機的柴油顆粒物質和氮氧化物的排放,且其中的合規要求在 2014 年開始實施。
該條例適用于洛杉磯、長灘、奧克蘭、圣地亞哥、舊金山和 Hueneme等加州六個港口的集裝箱船、客船船隊和冷藏貨船。
條例要求,從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加州港口的船舶輔助發動機的停泊排放必須減少80%。這是繼2017年1月設定的70%減排目標之后的規定。